关于修订印发《宿迁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宿民发〔2007〕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