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简明问答
- 发布日期:
2020-09-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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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属于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范围?
答: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4.烈士子女退役士兵;5.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
二、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三、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四、易地安置有哪些条件?
答: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一)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二)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三)安置工作介绍信复印件或安置工作进单位手续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四)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者原安置单位破产改制的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交复印件);
(六)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需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第(一)、第(二)
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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