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宿迁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宿退役军人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符合条件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充保险工作进行规范。因相关政策调整,结合项目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办法》进行修订,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12月《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和2023年12月《宿迁市医疗保障办法》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医保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2024年1月,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对享受医疗保障对象和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省市相关规定,保持政策的一致性,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不降低,我局会同市财政、卫健、医保部门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把握的原则
1.贯彻落实“省办法”刚性规定,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伤残民兵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2.坚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坚持优抚对象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高于“省办法”规定标准的,保持现有水平并不再另行提高。
3.对前期探索成功的经验以文件方式进行固化。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3000元以下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按85%比例纳入理赔范围,年度最高赔付额1万元。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目录范围内自付费用由属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补助,医保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由承保机构进行理赔。
三、修订内容
1.修订“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苏退役军人规〔2024〕1号)《宿迁市医疗保障办法》(宿政规发〔2023〕19号)和《宿迁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宿政规发〔2022〕12号)等规章、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修订“第四条”,依据《江苏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包括:(一)残疾军人;(二)在乡复员军人;(三)参战退役军人;(四)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七)年满60周岁烈士老年子女;(八)伤残民兵民工。
3.修订“第八条”,调整为: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等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和3000元以下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按85%比例理赔,理赔年度设一次免赔额200元,年度最高赔付额1万元。3000元以上医保规定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实行按比例分段赔付, 3000元(含)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65%比例理赔,10000元(含)以上按55%比例理赔,年度限额2万元。
4.修订“第十条”,新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由属地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全额补助,医保目录范围外合规且必须的自费费用由该办法进行理赔。
5.修订“第二十一条”,新增: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四、《办法》执行时间
结合保险运行周期,《办法》设置3年有效期,自2025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