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MB1654348/2020-00006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19-07-08
文号 关键词 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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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要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做到审查工作有领导分管、有部门负责、有专人实施。各单位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指导、管理、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发布程序结合起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各机关、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时,要明确该信息是否应该公开,以及如何公开、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从源头上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二)要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各机关、单位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由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意见,经机关、单位指定的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审批。未经审查和批准,不得对外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的,要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有关突发性应急事件、重要管网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发布。

(四)对密码电报、标有密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密码电报确需公开的,经发电单位批准和保密审查后只公开电报内容,不得公开报头等电报格式。

(五)各单位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在政府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承办单位应向网站管理部门提供保密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和单位负责同志的审批意见。网站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应记录备查。各单位、部门要准确把握涉密标准,严格履行审查登记程序,切实防止涉密文件资料上网。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督促检查

局办公室、信息中心要加强对政府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政府信息的监管。各单位、各部门对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薄弱环节的保密管理。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的,要暂停信息发布,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在局官方网站上发布涉密文件资料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局保密办应当指导、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要坚持常抓不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    

20197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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