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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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索引号 MB1654348/2020-00010 分类 财政信息   其他    其他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日期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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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按照市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预算管理

(一)办公室本着既保证各项业务开展需要又合规节约的原则,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好年度预算。

(二)对于单位工作需要的大额采购,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年度正常经费财务收支计划,业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省以上党委政府文件、市委市政府文件、会议纪要、主要领导批示等编列部门专项支出。经局党组审批同意后,办公室按要求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人大批准。严格依据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第二条  支出及报销审批管理

(一)除单位水电费、电话费等日常经费开支及1000元以下小额小批量办公用品购置以外,大额支出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1万元以上支出须经局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

(二)切实发挥局民主理财小组职能。理财小组成员由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定期组织集中理财,对单位各项支出行使民主监督职能,对大额支出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公示。

(三) 实行财务支出事前审批。财务报销事前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公务招待、出差、办公用品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单位组织的专项活动等。无事前审批手续,原则上不予借款和报销。

(四) 各项费用报销需严格执行报销流程,经办人需按要求(具体按照《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报销附件清单》执行)提供发票及附件并对所提供的票据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处室负责人对报销内容真实性、合规性复核,复核无误后交财务核查,财务对报销票据及附件的完整性进行核查,无误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定期集中理财并对报销内容进行民主监督,无异议后送主要领导签批。

(五)报销发票无明细的须附支出明细,发票与所附明细内容、时间、金额、收款人盖章等要相符。若所报发票已结算,需附公务卡刷卡结算单、转账记录或收款人书面证明。

(六)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不允许多项事务费用一起报销或者一项事务多人报销、重复报销。

(七)报销人在开具报销发票前应事先咨询财务开票名称,避免出现错开单位情况。

第三条  招标采购管理

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宿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宿财购〔20196号)文件执行。

(一)市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纳入宿迁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列入集中采购项目,但未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其中采购预算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进入市公共资源中心交易;1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应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操作,进场交易。

(三)自行采购。严格按照《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限额以下采购办法》执行。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须在江苏政府采购公布的网上商城采购(分别为苏宁易购、京东、办公伙伴、一线达通四家)。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要的或小额急需物品,在履行相关比价手续后,可以实行线下采购。

办公家具、设备的配置标准应按照《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执行。

(四)关于服务类项目续签。对于法律顾问服务等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服务较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服务项目,需要与服务商续签合同总期限不超过3的,根据实际需要,在保证原合同条款、金额不含最低工资标准变化不变的前提下,应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续签。

(五)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完善决策机制。超过1万元的采购项目须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对于20万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代理机构选择、采购合同签订、采购方式变更、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要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法律、技术咨询或者公开咨询意见,决策过程要形成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六)落实采购管理责任。要落实采购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招标采购的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提出申请的采购处室负责提供采购内容的详细参数,参与现场招标和验收工作。局办公室按照岗位制衡、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采购工作。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工作,应有2人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员

(七)合理选择代理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法定方式的采购情形及政府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定适用的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选择公开招标方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釆购的范围、权限、期限、代理费用支付等具体事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八)严格规范履约验收。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自行验收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我局验收人员或代理机构应成立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事项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四条  办公用品管理

(一)办公用品购置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他处室不得自行采购,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二)对于签字笔、文件夹、别针、胶水、纸等常用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制定采购计划,经分管领导签批后,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批量购买,各处室根据实际需要领用。

(三)对于临时采购的急用办公用品,如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比价后采购,10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须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附比价清单,符合列入固定资产条件的,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四)办公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办公用品,建立物品保管台帐,分类登记入库;同时,根据各处室领取登记情况,建立物品领用台帐。

第五条  电脑耗材管理

(一)采购计算机耗材,实行现用现购制度。事前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购买申请计划(采购标准应按照《宿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执行),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采购。

(二)特殊型号的计算机耗材,如喷墨打印机墨盒等,应提前在办公室备案,以便及时组织,保证供给。

(三)计算机维修采取保修与自修相结合的原则。保修期内办公室联系厂商维修(免费维修),保修期外需要厂商维修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六条  招待费管理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宿迁市市级机关公务(商务)接待财务管理办法》(宿财行〔201888)等文件精神执行。

(一)办公室建立健全公务(商务)接待审批制度,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审批程序,所有公务(商务)接待须有公函,特殊情况提供相关电话记录,并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

(二)财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要加强公务(商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三)公务接待经费包括接待对象的工作餐费、会议费、交通费等。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商务接待经费包括接待对象的住宿费、餐费、礼

品费、会议费、交通费等。

(五)公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午餐和晚餐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150元,厅局级领导及以下同志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早餐标准:省部级领导每人每餐不超过40元、厅局级领导及以下同志每餐不超过30元。

(六)公务(商务)接待以本地家常菜为主的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在接待中食用野生保护动物、不准上高档菜肴(如鱼翅、燕窝等)和香烟。原则上不安排早餐陪餐,确有需要的,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

(七)公务(商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和含酒精饮料,一律不得饮用由任何人、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

(八)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10)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九)公务接待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现场结账,不允许签字赊账,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签字。结账人凭相关审批手续及时办理接待费用报销,原则上在次月底前结清,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后可再延长一个月结清。每批次接待的所有费用,必须一次结报完毕,不得分项、分次结报,不得补报。

(十) 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商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一公务商务接待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支付。

(十二)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服从上级规定。

第七条  差旅费管理 

按照市财政局《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8)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68)执行。

差旅费是指因公到宿迁市区以外的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一)城市间交通费

工作人员出差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严格按照职级对应的标准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厅局级:火车可乘坐软卧、软座,高铁可乘坐一等座,轮船可乘坐二等舱,飞机须乘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县处级及以下职级工作人员:火车须乘坐硬卧、硬座,高铁须乘坐二等座,轮船须乘坐三等舱,飞机须乘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出租车票不予报销。

(二)住宿费

工作人员出差所住宿应严格按照职级对应的标准执行,超支部分自理。


宿迁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地区(城市)

住宿费限额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其他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他

人员

北京

全市

650

500

 

 

 

天津

6个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 、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蓟 县

480

380

 

 

 

350

320

 

 

 

河北

石家庄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

450

350

 

 

 

450

310

 

 

 

山西

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

480

350

 

 

 

480

330

 

 

 

480

310

 

 

 

400

240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460

350

 

 

 

460

320

 

 

 

辽宁

沈阳市

480

350

 

 

 

480

330

 

 

 

大连

全市

490

350

7-9

590

420

吉林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长白山管理区

450

350

 

 

 

400

30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450

350

7-9

540

420

450

300

牡丹江、伊春、大兴安岭地区、黑河、佳木斯(6-8月)

540

360

上海

全市

600

500

 

 

 

江苏

南京市、苏州市、

无锡市、常州市、

镇江市

490

380

 

 

 

490

360

 

 

 

浙江

杭州市

500

400

 

 

 

490

340

 

 

 

宁波

全市

450

350

 

 

 

安徽

全省

460

350

 

 

 

福建

福州市、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480

380

 

 

 

480

350

 

 

 

厦门

全市

500

400

 

 

 

江西

全省

470

350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

日照市

480

380

7-9(烟台、威海、日照)

570

450

460

360

 

 

 

青岛

全市

490

380

7-9

590

450

河南

郑州市

480

380

 

 

 

480

330

4-5月上旬

(洛阳)

720

500

湖北

武汉市

480

350

 

 

 

480

320

 

 

 

湖南

长沙市

450

350

 

 

 

450

330

 

 

 

广东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

550

450

 

 

 

530

420

 

 

 

深圳

全市

550

450

 

 

 

广西

南宁

470

350

 

 

 

470

330

1-2月、7-9月(桂林、北海)

610

430

海南

海口、三沙、五指山、文昌、琼海、万宁、东方、安定、屯昌、澄迈、临高、白沙、昌江、乐东、陵水、保亭、琼中、洋浦

500

350

11-2月(海口、文昌、澄迈)

650

450

650

450

600

400

10-4

720

480

重庆

9个中心城区、

北部新区

480

370

 

 

 

450

300

 

 

 

四川

成都

470

370

 

 

 

贵州

贵阳市

470

370

 

 

 

450

30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

480

380

 

 

 

480

330

 

 

 

西藏

拉萨市

500

350

6-9

750

530

400

300

6-9

500

350

陕西

西安市

460

350

 

 

 

350

300

 

 

 

320

260

 

 

 

320

260

 

 

 

300

260

 

 

 

300

230

 

 

 

甘肃

兰州市

470

350

 

 

 

450

310

 

 

 

青海

西宁市

500

350

6-9

750

530

350

300

5-9月  (玉树)

525

450

350

250

5-9

525

375

300

250

5-9

450

375

300

200

5-9

450

300

宁夏

银川市

470

350

 

 

 

430

330

 

 

 

新疆

乌鲁木齐市

480

350

 

 

 

480

340

 

 

 

480

320

 

 

 

480

300

 

 

 

450

300

 

 

 

400

300

 

 

 

(三)伙食补助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按自然天计算,标准为:100//天,到三县出差标准为50//天,用于出差人员自用餐的补助。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并索取收款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伙食补助。

(四)交通补助

工作人员在出差地发生交通费按自然天计算,标准为:80//天,到三县出差标准为40//天,用于出差人员在出差地交通出行发生的支出。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补助并索取收款证明,否则不予报销交通补助。

第八条  会议费管理

按照《宿迁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宿办发〔201781)《宿迁市级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办法》〔宿财行〔2017116)执行。

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据实支付办法,具体标准为:一类会议500//天,二类会议400//天,三类会议300//天。

(二)举办会议的地点,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九条  培训费管理

按照《宿迁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宿财行〔20157)、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宿迁市市级机关培训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宿财行〔2017140)执行。

(一)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含住宿费、培训场地费、伙食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

(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即550//天。

(三)讲课费标准:副高级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职称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四)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达到相关标准,须到派驻纪检组报备。

(五)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固定资产;严禁组织高档消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条  工会支出管理

(一)工会各项支出应根据市总工会转发的《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宿工发〔201819号)文件及本单位实际,科学合理编列工会预算,报局党组会批准后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二)工会支出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八不准,即: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滥发津补贴、不准从事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行政账户、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提供担保、不准在工会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 津补贴发放管理

(一)实行统一审批

津补贴标准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不得随意编造名目发放津补贴。

(二) 实行国库统一支付

对所有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的机关工作人员津补贴,一律实行银行卡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三) 明确发放科目

工作津贴、生活补贴、特岗津贴列入工资和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科目,用于统一核算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其他纳入预算的人员经费管理

(一)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待遇。按照《关于援藏援疆援青干部人才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83)规定执行,援藏援青干部每月3500元、援疆干部每月3000元,家庭生活补贴费每月1000元,御寒费(第一年5000元,次年起每年3000元)。

(二)独生子女奖励金。根据国家全面二孩有关政策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201512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且未满14周岁的,继续按照400/年标准安排独生子女奖励金。其他情况不安排独生子女奖励金。

(三)遗属补助。按照《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宿人社发〔201856)执行。

1.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工作时期

调整前

标准(元)

调整后

标准(元)

红军时期

1300

1900

1100

1700

900

1500

建国后

680

1050

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关政策

1)按照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补助对象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其中,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如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的,其共同供养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上标准发放;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不足1.8倍的,按相应补助标准的90%执行;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8倍的,按相应补助标准的80%执行。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其遗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测算安排。

第十三条  资产及日常财务工作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财力,按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进行配制,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固定资产的增加由财务统一建账、核算,管理人员负责建立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处置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的处置、报废、划转应按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

(二)账户的开立应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账户管理的要求,接受人民银行监督,严禁多头开户、自行转移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的行为。

(三)按照内控制度及防范化解岗位廉政风险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出纳岗进行国库集中支付操作时,根据经领导签批后的审核监督表填写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填列无误后签章送审;稽核岗稽核上述操作的准确性,检查无误后审核通过并签章;总账岗月底督促出纳岗及时记账并对账目审核签章,形成会计报表。

(四)加强支票的管理,不得签发空白、空头支票。支票由出纳开具、稽核岗在检查报销票据与支票收款方及金额无误后盖法人章、总账岗在检查报销票据与开支票收款方及金额无误后盖财务章。

(五)出纳人员每月初需对银行账户进行对账,及时清理未达账项,保证账账相符。

(六)凡是金额超过2000(2000)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出纳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坚持日清日结,保证账款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七)杜绝白条抵库,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八)严格控制单位职工借款行为,公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借款的,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并将相关文件附后,还款期为借出后3个月内。总账岗每月定期督促借款人还款,保留催款通知单至当月财务报表备查。若3个月内不履行报销手续或还款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纪检部门规定进行处理。

(九)预算外收入一律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纳岗为该缴款书的专管员,按市财政部门要求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票据。市慈善总会使用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使用财政票据的通知》(宿财综〔201910号)执行,由慈善总会明确票据管理员申领、使用、保管、核销票据。

(十)财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每月编制一次财务报表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财务开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十一)财务人员应自觉按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计、监督、检查,努力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宿民发201910号)。

(一)业务处室应对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 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含该资金设立背景、依据、必要性、测算、社会效益、风险防控等);

3. 拟定年度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4. 严格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确保按期拨付,保证资金支出与预算执行规定的时间节点相匹配;

5. 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强化专项资金的跟踪监督;

6. 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二)财务职能处室应对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

1. 负责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和综合性政策的研究制定;

2. 会同业务处室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台账,督促业务处室按预算执行规定的时间节点分配使用资金;

3. 会同业务处室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督促业务处室审核绩效目标、实施自我评价。

4. 定期抽取1-2个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专项资金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以虚报、冒领、伪造、挪用、挤占等手段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否则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

严格按照《宿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内部审计暂行办法》(宿民发〔201931号文件执行,定期对预决算、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局党组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跟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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